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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大学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
来源: 发布:2023-11-06( 浏览 人次)

1. 健全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,要在主管档案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,由档案馆负责人、档案归档部门负责人、档案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鉴定小组,有计划地进行鉴定工作,确保鉴定质量。

2. 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,用全面、历史、发展的观点,考查分析档案价值。确定保管期限,切忌随意性。

3.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,经档案人员鉴定,写出书面报告交主管领导审批,部门领导签字,并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二份,报请有关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。

4. 对保管期满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,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,待了结后再行销毁。

5. 要销毁的档案,不得改作它用或废纸出售。销毁档案要派两人监销,并在指定地点销毁。销毁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
6. 鉴定报告,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,应存档保存。